軟體政策的未來 - 自由軟體
毛慶禎 -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臺灣的軟體政策一向遵循商業公司的要求, 從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查緝盜版軟體發展而來, 直到2002年, 民意覺醒之後, 才寄望開放原碼軟體, 以期擺脫對特定軟體公司的依賴。
根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小組及經濟部資訊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的規劃,2006年時, 開放原碼軟體的產值可望達到200億元目標,有50%的政府單位與學校能使用Linux作業平台,企業的Linux作業平台則希望達30%以上。
透過自由軟體或開放原碼的授權, 累積與共享本地及全球的軟體技術, 讓全球都能創造及使用高品質的軟體, 才是軟體本身存在的價值, 也是制訂軟體政策的基本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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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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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發起的革努計劃, 是當代自由軟體運動的起點, 主張使用者對軟體有如下的權利: * 執行 * 複製 * 傳播 * 研究 * 修改 * 發展 換句話說,使用者對軟體擁有四大自由: * 不問理由, 任意使用軟體的自由;[自由零]。 * 研究軟體的內容, 修改軟體以符合個別用途的自由;[自由壹] * 拷貝散佈軟體給親朋好友的自由;[自由貳] * 散佈修改後軟體的自由。[自由參] 把四大自由交給使用者的軟體, 稱為自由軟體。採用GNU通用公共授權(GPL), 禁止任何人否認使用者的上述權利,或要求使用者放棄這些權利。所以, 自由軟體還是具有智慧財產權的, 受到法律的保障, 祗是它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全人類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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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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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興起的開放源碼運動, 採取另一個途徑主張軟體的自由, 使用者不僅可以存取原始碼, 還有如下的權利: 1. 自由散佈,免費或收費, 原著者不得要求授權費。 2. 公開原始碼, 不得有意混淆或編譯成其他型式。 3. 可修改成或衍生成其他的產品。 4. 修改後的作品, 以繼續公開原始碼為原則, 或允許以修補檔方式訂正原軟體的錯誤。 5. 不得針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設限。 6. 不得限制使用的範圍。 7. 不需重複取得授權。 8. 不得採用適用特定軟體的授權。 9. 不能規範其他的授權。 GPL、LGPL、BSD 及 MIT, 是最典型的開放原碼授權方式, 1998年釋出Mozilla瀏覽器的原始碼後, MPL成為業界歡迎的授權方式; 另外, 還有數十種軟體授權方式, 經開放原碼組織認可, 符合業界及使用者的利益。 自由軟體與開放原碼之間, 在策略及方法上雖有爭議, 但是在共享軟體技術, 共創業界未來的大方向上, 是沒有明顯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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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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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手段, 協助軟體業界的發展, 屢見不鮮: 1. 以稅務吸引人才及資金投入本地的軟體業界 - 印度及我國 2. 以政府採購內容, 支持本地的軟體業界 - 美國、中國大陸 3. 以人口政策等非經濟手段, 安頓雇員的家庭 - 北京市政府 不過, 即使有成效, 也是侷限於業界本身, 並沒有直接回饋給廣大的消費者。 行政院游院長於2002年4月17日之行政院院會中指示, 「智慧財產權的維護,是國家知識經濟發展的基礎,政府除了要嚴格執法,取締非法盜版犯罪外,另外一方面更要以身作則,不論預算多少,率先建立使用合法軟體的觀念,帶動社會尊重智慧、保護創意的風氣。我們保護智慧財產權將依法行政,不計代價」。 在此之前,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幅修訂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1999年元月26日成立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查緝盜版軟體為己任, 透過各種管道, 向民眾灌輸偏頗的觀念, 以為付費的專屬商業軟體才是合法軟體。 軟體的交易是授權而不是買賣, 軟體廠商可以依各自的利益及觀點, 選定合適的授權方式; 不過, 軟體的授權屬於定型化契約, 政府有權力及義務從全民的利益為出發點, 審視其內容, 糾正缺失及偏頗之處。 專屬軟體的商業政策, 以販賣軟體為手段, 謀求公司的最大利益。當「借用」軟體情況嚴重, 社會情境又不適用法律手段時, 全面性宣傳盜版軟體不道德性, 加深每個人的罪惡感, 讓人人不自覺的陷入自責的焦慮, 不失為行銷的手段之一。 其實, 政府機關採購軟體時, 可以指定被開放原碼組織認可的數十種授權方式之一, 國際間公認這些授權方式, 既符合廠商利益又兼顧消費者權宜, 同時也可促進各國當地的軟體工業發展, 指定軟體的授權方式, 就可以擺脫特定廠商的糾纏, 把利益回歸所有業界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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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微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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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推動自由軟體教學的緣故, 曾被問過: 你是反微軟聯盟在台灣的領導人嗎? 令人啼笑皆非的問題。 美國是政商關係密切的國家, 也是個思想開放的地區。根據美國的官方記錄, 「反微軟聯盟」(anti-MS coalition)的成形, 大約在1995年前後, 自稱「網際網路之父」的前副總統杜爾, 還在國會議員任內時, 發言反對政府介入商業產品的行銷。 經由公平交易法之類的約束, 美國各級政府透過司法程序, 希望把微軟公司一分為三, 就像當年對付AT&T公司一般, 不要讓單一控制太大的市場。隱約之間, 似乎反微軟聯盟真的成形。 其中以視算公司(SGI)、昇陽公司(Sun)、甲骨文公司(Oracle)、網威(Novell)等,被寄予最大的期許。不僅內部從不採用微軟產品,被媒體工作者封為反微軟聯盟的重要成員。 其實, 不會有人以反對某事某人或某產品為念, 應該專注於發展更合理的產品, 供民眾自由選擇; 那麼就不會有格局那麼小的思維, 以反對特定公司為工作的方向。不過, 美國還真的有這群人, 雇用遊說團體, 架設網站, 藉由反微軟推廣特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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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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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必有特定的軟體政策, 祗要在採購軟體時, 採取雙贏策略, 讓軟體的製作者與使用者共蒙其利。自由軟體的GNU通用公共授權是社會主義思潮的首選, 開放性原碼認可的授權方式, 也不失為資本主義下的最佳選擇。其他的授權方式, 偏離軟體製作及使用的本質, 陷入法律及道德的掙扎, 徒然增加社會的困擾, 違反人性並阻礙科技進步。
參考資料:
1. GNU通用公共授權, http://www.slat.org/project/legal/GNU_GPL_Chinese
2. 開放性原始碼的定義, http://www.opensource.org/docs/osd-chinese.php
3. 開放原碼認可的授權方式, 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4. 自由軟體的教育意義,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fstp.htm
發表於: 公訓報導 2002年秋季號
//由於看到這篇文章很棒!又連結失效,乾脆先貼進來XD
臺灣的軟體政策一向遵循商業公司的要求, 從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查緝盜版軟體發展而來, 直到2002年, 民意覺醒之後, 才寄望開放原碼軟體, 以期擺脫對特定軟體公司的依賴。
根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小組及經濟部資訊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的規劃,2006年時, 開放原碼軟體的產值可望達到200億元目標,有50%的政府單位與學校能使用Linux作業平台,企業的Linux作業平台則希望達30%以上。
透過自由軟體或開放原碼的授權, 累積與共享本地及全球的軟體技術, 讓全球都能創造及使用高品質的軟體, 才是軟體本身存在的價值, 也是制訂軟體政策的基本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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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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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發起的革努計劃, 是當代自由軟體運動的起點, 主張使用者對軟體有如下的權利: * 執行 * 複製 * 傳播 * 研究 * 修改 * 發展 換句話說,使用者對軟體擁有四大自由: * 不問理由, 任意使用軟體的自由;[自由零]。 * 研究軟體的內容, 修改軟體以符合個別用途的自由;[自由壹] * 拷貝散佈軟體給親朋好友的自由;[自由貳] * 散佈修改後軟體的自由。[自由參] 把四大自由交給使用者的軟體, 稱為自由軟體。採用GNU通用公共授權(GPL), 禁止任何人否認使用者的上述權利,或要求使用者放棄這些權利。所以, 自由軟體還是具有智慧財產權的, 受到法律的保障, 祗是它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全人類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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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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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興起的開放源碼運動, 採取另一個途徑主張軟體的自由, 使用者不僅可以存取原始碼, 還有如下的權利: 1. 自由散佈,免費或收費, 原著者不得要求授權費。 2. 公開原始碼, 不得有意混淆或編譯成其他型式。 3. 可修改成或衍生成其他的產品。 4. 修改後的作品, 以繼續公開原始碼為原則, 或允許以修補檔方式訂正原軟體的錯誤。 5. 不得針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設限。 6. 不得限制使用的範圍。 7. 不需重複取得授權。 8. 不得採用適用特定軟體的授權。 9. 不能規範其他的授權。 GPL、LGPL、BSD 及 MIT, 是最典型的開放原碼授權方式, 1998年釋出Mozilla瀏覽器的原始碼後, MPL成為業界歡迎的授權方式; 另外, 還有數十種軟體授權方式, 經開放原碼組織認可, 符合業界及使用者的利益。 自由軟體與開放原碼之間, 在策略及方法上雖有爭議, 但是在共享軟體技術, 共創業界未來的大方向上, 是沒有明顯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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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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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手段, 協助軟體業界的發展, 屢見不鮮: 1. 以稅務吸引人才及資金投入本地的軟體業界 - 印度及我國 2. 以政府採購內容, 支持本地的軟體業界 - 美國、中國大陸 3. 以人口政策等非經濟手段, 安頓雇員的家庭 - 北京市政府 不過, 即使有成效, 也是侷限於業界本身, 並沒有直接回饋給廣大的消費者。 行政院游院長於2002年4月17日之行政院院會中指示, 「智慧財產權的維護,是國家知識經濟發展的基礎,政府除了要嚴格執法,取締非法盜版犯罪外,另外一方面更要以身作則,不論預算多少,率先建立使用合法軟體的觀念,帶動社會尊重智慧、保護創意的風氣。我們保護智慧財產權將依法行政,不計代價」。 在此之前,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幅修訂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1999年元月26日成立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查緝盜版軟體為己任, 透過各種管道, 向民眾灌輸偏頗的觀念, 以為付費的專屬商業軟體才是合法軟體。 軟體的交易是授權而不是買賣, 軟體廠商可以依各自的利益及觀點, 選定合適的授權方式; 不過, 軟體的授權屬於定型化契約, 政府有權力及義務從全民的利益為出發點, 審視其內容, 糾正缺失及偏頗之處。 專屬軟體的商業政策, 以販賣軟體為手段, 謀求公司的最大利益。當「借用」軟體情況嚴重, 社會情境又不適用法律手段時, 全面性宣傳盜版軟體不道德性, 加深每個人的罪惡感, 讓人人不自覺的陷入自責的焦慮, 不失為行銷的手段之一。 其實, 政府機關採購軟體時, 可以指定被開放原碼組織認可的數十種授權方式之一, 國際間公認這些授權方式, 既符合廠商利益又兼顧消費者權宜, 同時也可促進各國當地的軟體工業發展, 指定軟體的授權方式, 就可以擺脫特定廠商的糾纏, 把利益回歸所有業界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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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微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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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推動自由軟體教學的緣故, 曾被問過: 你是反微軟聯盟在台灣的領導人嗎? 令人啼笑皆非的問題。 美國是政商關係密切的國家, 也是個思想開放的地區。根據美國的官方記錄, 「反微軟聯盟」(anti-MS coalition)的成形, 大約在1995年前後, 自稱「網際網路之父」的前副總統杜爾, 還在國會議員任內時, 發言反對政府介入商業產品的行銷。 經由公平交易法之類的約束, 美國各級政府透過司法程序, 希望把微軟公司一分為三, 就像當年對付AT&T公司一般, 不要讓單一控制太大的市場。隱約之間, 似乎反微軟聯盟真的成形。 其中以視算公司(SGI)、昇陽公司(Sun)、甲骨文公司(Oracle)、網威(Novell)等,被寄予最大的期許。不僅內部從不採用微軟產品,被媒體工作者封為反微軟聯盟的重要成員。 其實, 不會有人以反對某事某人或某產品為念, 應該專注於發展更合理的產品, 供民眾自由選擇; 那麼就不會有格局那麼小的思維, 以反對特定公司為工作的方向。不過, 美國還真的有這群人, 雇用遊說團體, 架設網站, 藉由反微軟推廣特定的理念。
===>
結論
<===
政府不必有特定的軟體政策, 祗要在採購軟體時, 採取雙贏策略, 讓軟體的製作者與使用者共蒙其利。自由軟體的GNU通用公共授權是社會主義思潮的首選, 開放性原碼認可的授權方式, 也不失為資本主義下的最佳選擇。其他的授權方式, 偏離軟體製作及使用的本質, 陷入法律及道德的掙扎, 徒然增加社會的困擾, 違反人性並阻礙科技進步。
參考資料:
1. GNU通用公共授權, http://www.slat.org/project/legal/GNU_GPL_Chinese
2. 開放性原始碼的定義, http://www.opensource.org/docs/osd-chinese.php
3. 開放原碼認可的授權方式, 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4. 自由軟體的教育意義,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fstp.htm
發表於: 公訓報導 2002年秋季號
資料來源:
★軟體政策的未來-自由軟體 庫存頁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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