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慶禎 -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臺灣的軟體政策一向遵循商業公司的要求, 從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查緝盜版軟體發展而來, 直到2002年, 民意覺醒之後, 才寄望開放原碼軟體, 以期擺脫對特定軟體公司的依賴。 根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小組及經濟部資訊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的規劃,2006年時, 開放原碼軟體的產值可望達到200億元目標,有50%的政府單位與學校能使用Linux作業平台,企業的Linux作業平台則希望達30%以上。 透過自由軟體或開放原碼的授權, 累積與共享本地及全球的軟體技術, 讓全球都能創造及使用高品質的軟體, 才是軟體本身存在的價值, 也是制訂軟體政策的基本思考方向。 =======> 自由軟體 1984年發起的革努計劃, 是當代自由軟體運動的起點, 主張使用者對軟體有如下的權利: * 執行 * 複製 * 傳播 * 研究 * 修改 * 發展 換句話說,使用者對軟體擁有四大自由: * 不問理由, 任意使用軟體的自由;[自由零]。 * 研究軟體的內容, 修改軟體以符合個別用途的自由;[自由壹] * 拷貝散佈軟體給親朋好友的自由;[自由貳] * 散佈修改後軟體的自由。[自由參] 把四大自由交給使用者的軟體, 稱為自由軟體。採用GNU通用公共授權(GPL), 禁止任何人否認使用者的上述權利,或要求使用者放棄這些權利。所以, 自由軟體還是具有智慧財產權的, 受到法律的保障, 祗是它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全人類共有。 =======> 開放原碼 1998年興起的開放源碼運動, 採取另一個途徑主張軟體的自由, 使用者不僅可以存取原始碼, 還有如下的權利: 1. 自由散佈,免費或收費, 原著者不得要求授權費。 2. 公開原始碼, 不得有意混淆或編譯成其他型式。 3. 可修改成或衍生成其他的產品。 4. 修改後的作品, 以繼續公開原始碼為原則, 或允許以修補檔方式訂正原軟體的錯誤。 5. 不得針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設限。 6. 不得限制使用的範圍。 7. 不需重複取得授權。 8. 不得採用適用特定軟體的授權。 9. 不能規範其他的授權。 GPL、LGPL、BSD 及 MIT, 是最典型的開放原碼授權方式, 1998年釋出M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