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日益普及 唯侵權問題未受重視
ZDNet記者馬培治/台北報導 2008/03/25 19:45 自由軟體如Linux等越來越常受到企業採用,但專家指出,部分使用者並未遵守自由軟體附帶的授權條件而吃上官司的情況越來越常見,顯示自由軟體雖漸普及,卻可能未被正當使用。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專案經理葛冬梅今(25)日在一場自由軟體法律研討會上指出,有越來越多的本地軟、硬體業者採用Linux等自由軟體為基礎進行產品開發,卻忽略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公共授權書)規定應公開程式碼、並載明GPL條款等規定,導致吃上跨國官司,或遭客戶發出警告信函限期改善。她表示,自由軟體雖可讓人免費取用,但附帶的授權條件也應被重視,才不致侵權而不自知。 葛冬梅以台灣網通設備大廠友訊(D-Link)前(2006)年在德國遭當地軟體工程師Welte控告並敗訴的全球首個自由軟體侵權且判決確定的案例表示,很多台灣硬體ODM廠商採用自由軟體開發硬體上的嵌入式應用,卻沒有注意這些被用來開發產品的自由軟體,是採用何種授權模式,一旦產品開始銷售,卻面臨侵權官司,「不少企業的管理階層根本不曉得這樣的問題,」她說。 而推出Eee PC創出一波低價電腦風潮的華碩,亦因採用Linux作業系統而使得該產品必須依循GPL授權條款要求的義務,曾一度因未完全公開硬體控制碼而招致批評,雖未真正挨告,卻也使得華碩開始向所有供應商要求切結保證不會因供應商產品產生侵權問題。 葛冬梅表示,自由軟體越來越普遍,歐美已經開始累積自由軟體相關的侵權判例,也導致品牌業者開始要求ODM廠商必須出具未使用自由軟體證明,或提供使用的自由軟體清單與授權方式,以免產品推出後吃上侵權官司。 所謂自由軟體,一般而言,指的是賦予使用者研究、修改、重製、散佈等自由權利的軟體,由於軟體原始程式碼必須被公開才可能達到上述自由,因此自由軟體也被稱為開放原始碼軟體。 不過賦予使用者上述權利並不代表軟體創作者的著作權就不存在,因此自由軟體往往必須透過如同「使用契約」般的授權模式來釋出,而不同自由軟體又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或規定,例如Linux使用的GPL,Apache與Mozilla亦有不同的授權模式,在規範嚴格程度不一的情況下,可允許的商業模式亦有不同限制。 舉例來說,GPL 2.0版要求採用者必須將新開發的程式碼也一併提供給被授權人,並必須在產品中附上GP